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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章

发表时间: 2024-10-09
省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王海山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。

现已审理终结。

经审理查明:

被告人王海山因家庭纠纷等原因,于20XX年X月X日晚,先后在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,持刀杀害李家一家四口(李某1、李某2、李某3、李某4),张某一家一口(张某1),王家一家一口(王某1),赵家一家两口(赵某1、赵某2)。

具体犯罪事实如下:

1. 20XX年X月X日晚,被告人王海山潜入李家,持刀将李某1(男,50岁)、李某2(女,48岁)、李某3(男,12岁)、李某4(女,10岁)杀害。

2. 同日晚,被告人王海山潜入张某家,持刀将张某1(女,35岁)杀害。

3. 同日晚,被告人王海山潜入王家,持刀将王某1(男,60岁)杀害。

4. 同日晚,被告人王海山潜入赵家,持刀将赵某1(男,45岁)、赵某2(女,43岁)杀害。

上述事实,有以下证据证实:

1. 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;

2.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;

3. 证人证言;

4.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;

5. 鉴定意见书;

6. 其他相关书证、物证。

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,证据来源合法,内容真实有效,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海山的犯罪事实。

本院认为:

被告人王海山因家庭纠纷等原因,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致多人死亡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。

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罪名成立。

被告人王海山犯罪手段残忍,情节特别恶劣,后果特别严重,社会影响极其恶劣,依法应予严惩。

辩护意见:

被告人王海山的辩护人提出,被告人王海山系初犯,且认罪态度较好,请求从轻处罚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王海山虽系初犯